2024年4月至2024年6月间,我省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执法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580家水产养殖生产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
一、执法人员发现共有11家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存在违法使用禁停用药物(具体情节)行为,经调查取证,已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共计人民币0.2万元,相关养殖水产品2500千克已进行无害化处理,已无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其中,4宗案件涉嫌犯罪,已移交当地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水产养殖单位名单如下:
二、执法人员发现共有0家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存在使用合法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外的未经批准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情况。
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条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等规定,将上述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监督检查信息公示,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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