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1年第7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0年第53号),涉及我市4家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该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产品名称:恒大饮用天然泉水(抽样单编号:GC78,生产日期:2020-09-25,规格型号:18L/桶);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单位:崇州市崇阳五心快捷水业店。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E2020A09831)后,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9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恒大饮用天然泉水180桶,共计3240公斤,货值234元;已销售180桶,共计3240公斤;库存(未销售)0桶,共计0公斤。
当事人都江堰市青城山泉饮用水厂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5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经查,因在生产运输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该批次产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要求生产人员及搬运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产品名称:恒大饮用天然泉水(抽样单编号:GC78,生产日期:2020-09-25,规格型号:18L/桶);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单位:都江堰市青城山泉饮用水厂。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E2020A09831)后,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9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恒大饮用天然泉水180桶,共计3240公斤,货值2700元;已销售180桶,共计3240公斤;库存(未销售)0桶,共计0公斤。
当事人崇州市崇阳五心快捷水业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5日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经查,因在生产运输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该批次产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产品名称:虾味饺(速冻食品)(抽样单编号:GC17,生产日期:2020-07-17,规格型号:100g/袋);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SB/T10379-2012《速冻调制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单位:苍溪县新世纪鸿源超市。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0A23370)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3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虾味饺(速冻食品)900袋,共计90公斤,货值2460元;已销售900袋,共计90公斤;库存(未销售)0袋,共计0公斤。
经当事人成都海霸王食品有限公司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经销商在运输和储存产品过程中未按照产品标明的“请于-18℃以下冷冻保存”的要求进行存放。鉴于以上情况,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7日请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相关情况。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称苍溪县陵江镇兴贵水产批零部于2020年8月27日使用其批零部自有的非冷链箱式货车运输涉案产品;同时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苍溪县陵江镇兴贵水产批零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苍市监处字﹝2021﹞8号)中载明“该批零部使用非冷链箱式货车运输涉案产品,车厢内温度未能达到产品的贮藏要求,温度上升可能会影响产品品质”。成都海霸王食品有限公司对涉案批次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和对留样产品进行自检,过氧化值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成都海霸王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将涉案批次产品的留样进行送检,经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过氧化值项目符合标准要求。综上所述,结合本案所收集的证据,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无法认定成都海霸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违法事实成立,于2021年2月4日决定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经查,因冷链运输温度和销售终端储存温度未达到储运要求,导致该批次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督促经销商做好运输环节管控;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12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产品名称:干笋子(抽样单编号:GC65,购进日期:2020-09-09,规格型号:散装);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单位:/。
接到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LJG202002048)后,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4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干笋子2.25公斤,货值157.5元;已销售2.25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
当事人高新区顶好干杂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6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向供应商索取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保留相关凭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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