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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管理条例重庆市:垫江县出台水产养殖

发布日期:2024-05-11 17:41浏览次数:

  《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重点从职责分工、养殖管理、监督管理、执法管理等方面对水产养殖活动进行规范,明确县农业农村委负责水产养殖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的监督管理,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水产养殖设施用地的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经营者承担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养殖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强调从事水产养殖生产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禁止采用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要求县生态环境局每年对连片30亩以上养殖场(户)进行1次以上尾水抽样检测,有关乡镇(街道)建立“一场一干部,一月一巡查”监管机制。

  《办法》明确水产养殖场养殖辅助设施用地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从前期选址、协议签订、备案审查等方面细化了办理用地手续的程序。(出处: 重庆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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