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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水库水污染治理和水质保护工作,规范县水域内养鱼行为,使水库库水符合城镇生活饮用水或农业灌溉的相关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及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水质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通知》、资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禁止网箱和肥水养鱼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该水库人放天养的生态养鱼方式达成如下协议:
本合同为生态养鱼承包经营合同,乙方的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以确保该水库水质符合我县城镇生活饮用水或农业灌溉的相关标准为基本前提,以水域水体生态养鱼生产经营为唯一承包经营项目。
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承包费每年 元,其交款方式为当年 月 日前一次清当年承包费。
2.有权监督和检查乙方涉及水上作业安全的行为。有权按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及该水库水上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协同相关部门处置乙方违章人员。
3.有权监督乙方渔业生产行为符合上级部门制定的保护水域水质的规定,有权督促乙方定期开展洁净及改善水域工作。
4.因农业灌溉、防洪度汛、城镇供水、水质改良和工程整治等需要,甲方有权独立调节使用水域水体,调节的时间、方式、量度及其操作方法按上级指令执行,不受乙方任何限制。但用水调度前15天应通知乙方做好拦鱼、护鱼准备,甲方不做任何形式补偿。
5.未经甲方同意,任何其他个人(团体)不得在该水库水域内进行其它任何方式的养鱼、生物种植等活动。
2.协助乙方维护渔业管理秩序,协助乙方正确处理与水域周边及其它项目承包经营户的关系,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协助乙方追究第三者污染该水库水域而导致渔业损失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在确保该水库水质符合我县城镇生活饮用水或农业灌溉的相关标准为基本前提,以水域生态养鱼生产经营为唯一承包经营项目。对渔业养鱼有自主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利;其生产、经营、管理的行为,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
3.有获知上级有关部门关于该水库水质改良情况、保护方法及检测结果的权利。
2.根据渔业经营管理的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在确保安全和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有使用船只夜间航行的权利,但不得冒雾、冒险及载客航行,同时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抓好水上安全管理工作。乙方使用船只须按港监、渔政部门检定的水位线装载,不得超员超载。水上交通及水上作业的一切安全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3.在承包期间因水源用途、水质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调整生态养鱼的品种、规格、密度等养鱼结构。
7.承包期内禁止围库扎堰养鱼,严禁向该水库水域投放有污染水质的肥料及饲料的等行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8.因渔业养鱼导致水质恶化,乙方须承担一切治污费用和相关法律责任,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9.不得向该水库水域中扔弃垃圾或其他危害水质的物质,并应定期打捞漂浮于水中的野生植物、农作物秸秆藤、生产废弃物、生活垃圾、禽畜鱼类尸体等,确保水域洁净。
11.合同签字生效时,向甲方一次清合同保证金 万元(大写: 元整)。承包期满双方在确认一切无误后,甲方随即一次性无息归还。
12.在合同期满两年内不得进行掠夺式捕捞,或进行任何非法形式的捕捞。且承包期满前按当前养鱼结构向该水库水域内投放相应鱼苗。
13.应向甲方如实呈报投放入库鱼苗品种、规格和数量,并如实呈报当年成鱼产量。
14.乙方在承包期内应配合有关部门作好水库的防洪调度、工程整治、生活灌溉用水。
1.若甲方非因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变动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终止,除退还乙方保证金外,甲方还需赔偿乙方当年承包费的30%;乙方应及时完好交还甲方提供的物件。
2.若乙方违反本合同所列相关义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终止合同,甲方除不退还保证金外,还需收取当年承包费的30%的违约金。
3.若乙方未按规定缴纳承包款,30天内甲方每天收取乙方未交部分1%的滞纳金;若30天内未交清承包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若乙方在水库出现特大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水质污染,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终止合同,并按相关法律程序办理。
1.如甲方法人代表变更,新的法人代表应继续遵守履行本合同,乙方代表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承包经营权以任何形式转包给他人。如乙方代表在合同期丧失行为能力、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况按相关法律程序办理。
2.因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自然终止。
七、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签字之日起其他关于水库水域养鱼承包经营的合同或协议自然失效。本合同一式七份,甲、乙双方及县水务局、县农林局、县环保局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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