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判令双方的养殖经营租赁合同继续履行,被告已交2008年租金155000元可抵2009年度租金。
2005年12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水库库内水面养殖经营租赁合同书,该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水库水面有效养殖面积为1350亩通过公开拍卖给被告租赁,期限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且被告从2006年起于每年的12月31日以前付清下年度承租费。2006年上半年因国家水利建设需要,缝岭水库需除险加固。为此,双方约定,因水库除险加固,被告在水库养殖受到限制,如水库未达到正常蓄水,原告将核减或核免被告租金。之后,被告交纳了2008年租金155000元。2008年3月6日,水库出现大量死鱼现象,被告认为,因水库的加固工程使其从2007年起一直无法正常投放鱼苗养殖经营,故拒绝交纳2009年租金。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责令被告支付2009年的租金155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泰和县缝岭水库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泰和县福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由于水库需除险加固,使被告自2006年下半起不能正常投放鱼苗养殖经营, 2008年3月6日水库内出现大量死鱼现象,造成了被告经济损失,故原告方应免除被告方2008年度租金。被告方已交2008年租金可抵2009年度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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