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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大田县杀人案福建现代“潘巧云”被丈夫

发布日期:2024-05-31 09:40浏览次数:

  事发福建省大田县,男子发现妻子与情夫视频聊天后,爆发激烈争执,在妻子语言刺激之下,情绪失控将其打死,又在父亲的帮助下,不仅清理了案发现场,还带着妻子的尸体准备掩埋,2021年11月14日,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案件的起诉书,还原了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大伟(化名),男,1983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

  老吴,男,1953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大伟与小燕(化名)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曾因婚外情及家庭琐事等缘故,多次发生争执。事发当天,大伟在家中与三个孩子在吃晚饭时,听到了小燕在卧室里与他人手机视频聊天的声音,就怀疑小燕又与她的情夫郑某某联系了。

  大伟提出要查看手机,但遭到了小燕拒绝,因此二人发生争执,大伟在与小燕争抢手机时,确定了小燕刚才是和郑某某在聊天,他就让三个孩子出门去找奶奶了。在三个孩子出门后,大伟质问小燕为何还与郑某某联系,并说“不要把我逼疯了,不要逼我出手,我的忍耐是有限度的”。

  小燕听了,不仅没有悔改之意,甚至张狂地说,“那你出手啊,我还怕你不成吗”。大伟听后被彻底激怒了,随手抄起木质的椅子用力砸向地面,手持砸断的木椅棍,先后敲击小燕腿部左某下、身体躯干、手臂、头部等部位。

  在殴打小燕的过程中,大伟满脑子想的都是,小燕与郑某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愈发恼怒,下手也愈发狠辣,持木椅棍连续、用力地砸小燕的头部,直至小燕突然安静、头部大量出血后,才停止敲击。

  为了把小燕的尸体转移,大伟就找父亲要了摩托车钥匙,而此时,大伟见小燕嘴里还有发出类似喘气的声音,因为害怕小燕喊叫、呼救,所以就用塑料软管捆小燕身体、用红领巾捆嘴巴、用手套、枕头捂嘴鼻、用绳子勒颈部。

  老吴在接到大伟的电话,认为大伟要出门,就回家准备把带在身上的钥匙拿给儿子。但开门时,发现门被反锁了,大伟开门后,老吴就看见小燕一动不动躺在客厅的地板上,头部受伤很重。

  大伟告诉老吴说他小燕打死了。老吴劝大伟自首不成后就离开住宅,并将大伟夫妻间打架,小燕已死亡的情况,打电话告诉了妻子和女儿。之后在小区附近河边遇到妻女二人,老两口把三个孙子孙女安置到了女儿的家里。

  老吴又返回了住处,清理了案发现场,又帮助大伟把小燕的尸体抬到摩托车的后座上,凌晨,大伟驾驶闽G牌号摩托车,载着小燕的尸体往湖美乡方向行驶,途经湖美高某村和后坪村交界处接到其妹的电话劝解后,大伟就想去投案了,在驾驶摩托车返回到大田县某村道时,被前来抓捕的大田县公安民警截获。

  在大伟骑摩托车走后,老吴从地下车库返回小区上来时遇见公安民警,他因为担心大伟想不开、会自杀,就要求民警去追大伟,自己也随同民警乘车前往湖美乡方向去追大伟了。

  经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小燕系头部被钝器击打致头皮多处创伤出血,终因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大伟的辩护律师提出,大伟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本案是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属激情杀人,大伟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小燕的情夫郑某某说,我和小燕认识后,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小燕性格比较倔强,有一次我和小燕在出租房内发生男女关系时,有人敲门,当日下午,大伟到出租屋后,把我和小燕都打了,还报了警,我们三人被带到派出所进行了调解,小燕和我倾诉,经常被大伟殴打,年初的时候,小燕告诉我,她怀孕了,因为不确定孩子是谁的,我就让她做人流了,我最后一次和小燕联系,就是她出事的那晚,我跟她视频聊天了。

  大伟被捕后供述,我和小燕刚结婚的几年,还是很幸福的,第五年开始矛盾就慢慢多了起来,后来就发展到互相动手殴打对方,还报警了很多次。再后来,我就很确定小燕婚内出轨了,但是因为孩子,我又选择原谅了小燕,从那以后争执就更多了。

  事发那天,小燕和郑某某视频时被我抓到了,因此又爆发了激烈的争吵,在小燕言语刺激下,我当时愤怒至极,已经失去理智了,就发生了后来的事,在父亲的帮助下,我驾驶摩托车至湖美乡,准备把小燕尸体掩埋,走到某村路时,我妹妹给我打了好几个电话,劝我自首,我就打算回来自首了,返回城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

  老吴被捕后供述,那天晚上我儿子打电话问,车钥匙在哪里,我回家时,小燕已经死亡,躺在客厅里,大伟已经对尸体进行了部分捆绑,我劝大伟自首未果。随后离开家并将情况电话告诉妻子和女儿,后来我就帮儿子抬尸体了。出来后我就遇见公安民警了,并随民警乘车前往湖美老家抓捕大伟。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大伟故意杀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依法惩处。但鉴于大伟具有自首情节,本案又系因夫妻间矛盾引发的犯罪,且被害人对引起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大伟又系一时气愤而犯罪,对大伟不宜适用死刑。

  老吴基于亲情而犯罪,且其帮助毁灭证据的行为,对大伟故意杀人案件尚未产生实质性影响,未造成严重后果,老吴归案后在随同公安民警追捕大伟过程中,能应公安民警要求辨认大伟,配合查处案件。为此,对老吴可从宽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大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老吴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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