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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一地发布关于严禁非法养殖牛蛙、红虫的通

发布日期:2023-10-29 18:43浏览次数:

  为深入打好全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非法养殖牛蛙、红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县范围内严禁非法新建、扩建及改建牛蛙、红虫养殖场(户)。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未依法办理相关许可,占用、破坏耕地、改变耕地用途、污染治理设施不全、养殖污水排放未达标的牛蛙、红虫养殖场(户)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5月10日前自行退养,全面拆除养殖设施,复耕违法占用的耕地。

  三、限期退养期间,各牛蛙、红虫养殖场(户)必须按要求运行养殖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凡不符合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标准 (SC/T9101-2007)的一律不得外排,一旦发现,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四、凡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养、拆除并复耕的非法牛蛙、红虫养殖场(户),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等单位依法严厉查处其非法养殖、破坏耕地和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并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关停、清理、拆除。

  五、对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民有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义务,一旦发现牛蛙、红虫非法养殖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对有效的举报信息,将予以适当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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