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周某系宁化县翠江镇某村同小组村民。2018年,李某与周某二人因周某鱼塘附近的菜地使用权问题发生矛盾,李某怀恨在心,产生向鱼塘投毒报复周某的想法。
2021年2月17日22时许:李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15瓶“灭扫利”从家中出发,由房屋后山绕到周某承包经营的鱼塘上方,并使用附近寮房内的锄头将水源上方水渠挖开缺口,将“灭扫利”农药倒进缺口,“灭扫利”农药顺着水流流到周某承包经营的鱼塘内,造成周某喂养在该鱼塘内大量鱼类死亡。
2021年2月18日:周某发现后报案。经称重,该次被毒死的鱼重1203.8斤。经鉴定价格为9780.61元,周某承包经营的该鱼塘西侧蓄水池内水样和鱼塘西侧山林处水源地中游泥土均检测出“甲氰菊酯”化学成分。
2021年11月:李某与周某因竞选村民小组长问题再次发生矛盾,后李某认为周某饲养的鸭子到其菜地吃菜双方发生争吵,李某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
2021年12月6日凌晨1时许:李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装在塑料壶里的剩余5瓶“灭扫利”农药走到周某承包经营的另一鱼塘,并躲藏在鱼塘边桂花树下以避开监控,将“灭扫利”农药倒进该鱼塘,造成鱼塘内草鱼等各种鱼类死亡。
同日,周某发现后再次报警。经称重,该次被毒死的鱼重量为4021.7斤。经鉴定,该次被毒死的鱼价格为30146.67元,周某承包经营的该鱼塘北侧水、东侧水、李某左手指甲、右手指甲均检测出“甲氰菊酯”化学成分。2021年12月7日,李某被公安局抓获。
周某以李某的犯罪行为致使其遭受经济损失为由,于2022年5月10日向宁化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李某的儿子主动与周某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周某表明愿意谅解李某,并于2022年5月23日申请撤诉。
宁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泄愤报复,向其报复对象经营的鱼塘投毒造成鱼塘养殖鱼类死亡,破坏生产经营,造成他人财物损失达39927.28元,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鉴于该案提起公诉后被告人李某家属已代其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悔罪并能向被害人道歉,其住所地所在村民委员会表明愿意做好帮教工作,可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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