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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远洋渔业发展的五条措施2024-04

发布日期:2024-04-11 11:36浏览次数:

  为应对相关入渔国渔业政策大幅调整对我远洋渔业造成的影响,促进远洋渔业健康持续发展,经研究,特提出2015-2017年实施进一步加快远洋渔业发展的五条措施:

  对受入渔国渔业政策重大调整影响、实施作业方式技术改造、继续留在原入渔国生产的远洋渔船,每艘补助20万元,省、市两级财政分别给予50%补助。

  鼓励因受入渔国渔业政策重大调整影响的远洋渔船实施转场生产。对经农业部批准转场入渔后的远洋渔船,利用渔船油补资金,根据转场航程等因素,每艘给予一次性油耗补助20~50万元。其中,对转场摩洛哥、毛里塔尼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圭亚那、乌拉圭等非洲西岸、南美洲等国家地区海域的,补助50万元;对转场马达加斯加、坦桑尼亚、莫桑比克、伊朗、巴基斯坦、印度等非洲东岸、西亚、南亚等国家地区海域的,补助30万元;对转场缅甸、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地区和朝鲜、巴布亚新几内亚以及太平洋、印度洋公海海域的,补助20万元。

  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信贷资金的组织和调度,推动远洋渔业信贷规模的稳定增长。创新远洋渔业信贷产品,稳步推进现代海洋产业“助保贷”产品发展,加快远洋渔业企业转贷、续贷的审批和放款速度,对能维持正常经营的企业,不能随意抽贷、压贷。各级财政将远洋渔业企业纳入企业应急资金支持范畴,帮助基本面较好、但还贷暂时困难的远洋渔业企业转贷“过桥”。各地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机构要为发展前景良好、缺少有效抵押物的远洋渔业企业提供担保、增信等支持。

  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海事等口岸部门要创新远洋渔业通关监管模式,进一步优化通关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在保证海关税收安全的情况下,对于诚信可靠的远洋渔业企业因自捕水产品产地原因缴纳保证金的,可由金融机构向海关提供保函后直接予以通关。

  鼓励远洋渔业企业聘请从业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熟悉国际渔业管理规定的境外远洋渔船职务船员,以进一步提升远洋渔业开发和管理水平。对远洋渔业企业从境外聘请专业人员担任本公司所属金枪鱼围网、金枪鱼延绳钓、秋刀鱼舷提网、中上层围网等作业渔船船长,聘用期及实际在职均超过一年的,补助远洋渔业企业每人每年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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