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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淡水养殖政策

发布日期:2024-09-30 16:32浏览次数:

  水产业是我省农村经济中具有很大发展潜力的产业之一,它和农林牧业一样,都是我省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水产业得到了全面发展,养殖面积不断扩大,水产品产量大幅度增加,效益稳步提高,农渔民收入逐年增加,在活跃城乡市场、改善城乡居民膳食结构、增强人民体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我省水产业发展面临着基础设施薄弱、结构调整步伐不快、产业化发展滞后、资源保护力度较弱等困难和问题,严重制约着水产业的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水产业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我省分属长江、黄河、淮河、海河四大流域,河流、水库、湖泊、池塘星罗棋布,水产资源相当丰富,宜渔水面683万亩,可开发利用荒滩洼地200万亩,宜于发展养鱼、养蟹的水稻田近400万亩。2003年全省水产品总产量达到39万吨,总产值达52.4亿元,渔民年人均纯收入2805元。水产业已成为区域性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支柱产业,发展潜力很大。

  进一步加快发展水产业,是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特别是在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后,结构性矛盾日渐突出,农民增收难度加大,水产业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和合理利用。大力发展水产业,既可以有效带动农产品转化增值,促进农副产品加工,又可以拓展农业发展空间,开辟更多生产门路,推动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壮大。同时,水产业是发展外向型农业、增加出口创汇的优势产业,发展水产业也是改善人民群众膳食结构、提高生活质量的需要。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水产业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给予大力扶持和支持,使其进一步发展壮大,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增收。

  我省水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全面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市场为导向,以增加农渔民收入为核心,以提高产品质量和综合效益为目标,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名特优产品,不断调整优化结构,逐步推进产业化进程,实现水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到2005年,全省水产品总产量要达到45万吨左右,实现渔业总产值65亿元左右;到2010年,全省水产品总产量要达到70万吨左右,渔业总产值突破100亿元,其中水产品加工和出口创汇达到10亿元以上;名特优水产品达到60%以上。

  为逐步把我省建设成为内陆水产大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推进水产业由资源开发型向综合开发、生态保护型转变,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由资源渔业向设施渔业、装备渔业转变。同时,要大力发展创汇渔业和水产品加工业,建立和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水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和水产基础设施支撑体系。

  要进一步明确新阶段我省水产科技发展的方向和任务,依靠科技,推进水产业可持续发展,加速水产业现代化进程,努力提高科技进步对水产业发展的贡献率。要切实增加水产科技投入,加强水产资源和水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加强水产良种选育、苗种繁殖和病害防治,加强水产品加工和质量安全监控技术研究,为水产业发展提供技术储备和支撑。进一步加快水产新品种、新成果、新技术的转化与推广,积极推进水产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水产业科技管理水平。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水产科研、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建立健全水产科技推广体系,做好科技人员的培养和引进工作,制定有效的激励政策,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各地要着力办好自己的水产科技示范园、示范基地和示范点,带动水产科学技术的推广普及。要科技人员深入渔区、渔户,广泛开展水产科技下乡活动。要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开展水产职业技术教育和对农渔民的技术培训,尽快解决技术棚架问题,不断提高渔业劳动者的科技文化素质。到2010年,全省水产科技贡献率达到50%以上。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现有水域资源和宜渔“三荒两废”(荒水、荒滩、荒地,废窑坑、废弃地)资源,大力发展水产养殖业。各地开发利用“三荒两废”从事水产养殖,要依据《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水域利用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经科学论证后,确认“三荒两废”的养殖使用权。开发“三荒两废”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家庭(联户)承包、股份制经营、租赁、转让、拍卖使用权等多种方式。承包、租赁、转让和拍卖宜渔“三荒两废”使用权所收取的资金,应专项用于水产基础设施建设。水产养殖享受农业用地、用电、用水的优惠政策。

  要建立鲜活水产品“绿色通道”,改善水产品流通环境。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对运输水产苗种、鲜活商品鱼的车辆要给予优先通行,尽量提供方便,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扣押鲜活水产品。

  位于城市郊区的水产养殖基地,应作为城市副食品生产基地的组成部分,严格限制征用;确需征用的,征用单位除按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外,还应参照征用菜地的办法,缴纳开发基金,用于养殖池塘的建设和水产开发。

  新建、扩建水产原(良)种场和苗种场用地,按农业用地安排,建设资金由各级政府列入计划统筹解决;水库建设要根据条件配备必要的水产苗种场,所需资金列入工程基建投资。新建、在建和除险加固的水利工程,有水产利用功能的,可征苗种场用地,征地费应执行农业用地标准,建设资金列入工程基建投资。

  对新建水产品加工企业和批发市场,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用地审批及供地服务工作。有关费用可按规定的下限标准收取。在城建配套等收费上给予一定优惠。新建水产品批发市场免收3年市场管理费。

  对新建水产品加工企业、水产品销售商贸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对为渔户提供技术服务的水产技术推广、科研单位、专业协会、中介及各类事业单位等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水产良种技术、健康养殖技术等方面的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享受省高新技术产业政策。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引导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对水产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当地的农业区域布局,对水产业的发展做出合理规划,确定扶持重点,在安排财政投入时,要将水产业作为投入的重点之一,在基本建设投资、农业结构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菜篮子”工程等支农资金以及科技发展资金等年度安排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水产业,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对水产业的投入。

  从2005年起,省政府每年安排水产发展资金,并根据水产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主要用于水产良种繁育基地、病害防治网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水生野生动物增殖保护以及名特优水产品高产高效示范区建设等。每年拿出一定的资金作为贷款贴息,加大对水产龙头企业、加工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及休闲渔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其加快发展。各级政府也要结合自己的实际,进行相应的投入。

  金融部门要不断拓宽支持水产业开发的渠道,逐年增加对水产业的贷款,支持水产生产。条件成熟的地方,可引导设立多种形式的水产专业合作经济,鼓励和吸收社会闲散资金支持水产开发。对国际金融提供的长期贷款项目,要优先考虑将水产业纳入项目计划。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水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推进水产产业化的力度,以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环保为目标,进一步把水产业结构调优、产业扶强、效益调高,全面提高我省水产业发展水平。

  要进一步抓好苗种体系建设,重点是级和省级水产原(良)种基地,树立质量品牌意识,使之真正成为全省的龙头企业;强化市、县重点水产苗种繁育场的建设与管理,促其上规模、上档次,发挥应有的作用。到2010年,争取建成级原(良)种场5个,省级原(良)种场15个,市、县重点苗种繁育场30个。尽快形成以级原(良)种基地为龙头,以省级原(良)种基地为骨干,以市、县重点苗种繁育场为基础,具有我省特色、覆盖全省的多层次水产原(良)种苗种繁育体系,使全省水产良种覆盖率达到70%以上。

  要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积极推进水产品认证。全面建立生产日志制度、科学用药制度、水产品加工企业原料监控制度、水域环境监控制度和产品标签制度,强化无公害生产基地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抓好水产水域环境、生产投入品、养殖技术规范、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疫方法等标准的制定,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加快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加强对水产养殖用药的指导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用药行为。到2010年,全省建成150个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覆盖面达到80%以上。

  要加快水产病害防治网络建设。配套建设省级水产病害防治检测中心,在水产重点市、县(市、区)建设水产病害防治检测站,其他水产资源相对薄弱的省辖市集中建设区域性的水产病害防治检测站。争取在“十一五”期间,建立起布局合理、运行高效的全省水产病害防治检测体系。

  要大力发展水产二、三产业,培育水产经济新的增长点。要抓住我国加入世贸后的有利时机,拓宽水产品出口渠道,支持和扶持出口创汇企业加速发展,尽快扭转我省水产品出口品种少、规模小的不利局面。要认真开展淡水水产品加工课题研究,借鉴国内外经验,探索我省水产品加工的新路子。积极稳妥地开展水产熟食品、半成品和小风味食品加工,提高水产品的附加值,培育和发展一批水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大力发展订单渔业。鼓励集体或个人在城镇创办水产品连锁超市,培育消费群体,大力发展以垂钓为主集观赏、旅游、餐饮为一体的休闲渔业,提高水产业综合效益。

  要大力推广生态、健康的养殖技术,发展名特优水产养殖,提高现有养殖水面的生产水平。重点发展黄河鲤鱼、淇河鲫鱼、青虾、甲鱼、银鱼等优势水产品种,形成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的发展格局。

  在发展高效渔业的同时,要切实保护好水产资源。既要有效利用,又要适度开发,决不能以对资源的过度开发、超负荷利用、污染水域、有碍生态平衡为代价,换取一时的发展。对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有正确的认识,同时要把广大群众发展水产业的积极性引导好、发挥好和保护好。

  要继续深入宣传、贯彻和实施《渔业法》、《水污染防治法》和颁布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增强全社会的渔业法制意识。加强水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觉悟和政策、法律水平,增强责任意识,为农渔民搞好服务。加强水产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对大鲵、黄缘闭壳龟等和省重点保护的珍稀水生野生动物及青虾、黄河鲤鱼、淇河鲫鱼等名特优养殖品种资源,制定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措施,力争建立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各级政府对大水域要因地制宜制定休渔期和划定禁渔区,并有计划地开展人工放流,保持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对强占已开发利用的池塘等养殖水域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对我省名特优鱼类生长水域和污染严重的水产养殖水域实行重点监测,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对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水产水域的执法管理,继续好渔政、公安等部门集中力量打击电、毒、炸、偷鱼等严重破坏水产资源的违法行为,维护生产秩序,保护农渔民的合法权益,切实为水产业发展保驾护航。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推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制度,严格实行水产苗种、渔药、渔机具、渔饲料、水产品加工、水产品市场、水产品的养殖与捕捞、水生动植物检疫等许可证以及渔船登记制度。清理整顿违法违规作业渔船,禁止无证捕捞作业。各级水产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渔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用于水产事业的发展。同时,要高度重视水产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水产生产发达、渔船较多的市、县(市、区)应设置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切实做好渔船检验工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水产工作,实行水产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水产发展的重大问题。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快水产发展步伐。各地要认真《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和《农业部关于加强渔业统一综合执法工作的通知》(农渔发〔1997〕6号)精神,在我省条件成熟的、水产资源丰富的市、县(市、区)及大中型水库,都应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水产管理工作;省、市、县(市、区)要有相应的渔业执法队伍,并按有关规定落实编制和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管理。各地要进一步重视水产科研、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切实履行水产病害的测报、防治、水质监测、水产品质量监测、水产技术普及推广等公益性职能。按照《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意见的通知》(〔1999〕79号)和《农业技术推广法》要求,保持县以上及重点乡镇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的稳定,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新闻媒体要及时宣传报道水产业发展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促进水产业的发展。同时,要加强对水产品营养和药用价值的科普宣传,引导人民群众改善膳食结构,增强体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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