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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养殖排放标准湖北出台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

发布日期:2025-09-02 00:21浏览次数:

  中新网武汉8月27日电 (梁婷 李斌)《湖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近日出台,将进一步完善湖北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促进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与绿色发展。湖北省生态环境厅27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对上述标准进行详细解读。

  湖北是水产养殖大省,是重要的水产养殖和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种植基地。养殖尾水治理是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行动的重要内容。

  此次出台的标准,聚焦规模化养殖主体,监管对象为养殖水面200亩及以上的池塘、连片池塘及工厂化养殖设施,兼顾规模化管理与地方实际需求。设置pH、悬浮物、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5项核心指标。

  同时,标准将受纳水域划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和一般水域,特殊保护水域为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设置排污口的水域,重点保护水域和一般水域分别执行一级、二级排放标准。此外,对Ⅱ、Ⅲ类水质目标的湖泊(水库)保护区外围500米内养殖区实施严格管控,不区分排放去向,养殖尾水排放执行一级标准。例如,洪湖、梁子湖、斧头湖的湖泊保护区外围500米范围内尾水排放执行一级标准限值。

  据悉,湖北将采取分时、分区、分类规定,预留升级改造缓冲期,提出新(改、扩)建的水产养殖单位养殖尾水排放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洪湖、梁子湖、斧头湖流域范围内县(市、区)现有水产养殖单位尾水排放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区域现有水产养殖单位尾水排放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

  标准实施中,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水产养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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