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您的位置:主页 > 新闻动态 >

福建省明年起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2024-03-15三明

发布日期:2024-03-15 15:50浏览次数:

  东南网12月25日讯(本网记者 王帅)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与合理开发利用,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提高我省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实行超计划取水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征收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对城市供水企业的水资源费调整自当地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起执行;通过水利工程供水的,水资源费调整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对地表水中“城乡生活取用水”、“工业取用水”、“除工业取水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取用水”,一类区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0.04元/立方米,二类区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0.03元/立方米。具体调整如下:

  备注:一类区为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市,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二类区为龙岩、三明、南平、宁德市。

  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计划,除水力发电、贯流式火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外的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取水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年度累进征收水资源费。超过计划取水20%(含20%)以内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收1倍水资源费,超过计划取水20%(不含20%)-50%(含50%)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收2倍水资源费,超过计划取水50%(不含50%)以上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收3倍水资源费。

  超计划取水累进征收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通过水利工程供水的,在水利工程环节征收,由水利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缴纳。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时要明确实行超计划取水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微信扫码 关注我们

  • 24小时咨询热线

    24小时咨询热线0598-8591900

  • 移动电话

Copyright © 2007-2030 三明市梅列区才聘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三明市三元区碧桂园花园里247幢2005  备案号:闽ICP备07035126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