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9-25 14:48 浏览次数:
近年来,由于各地缺乏明确的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强制性标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管水产养殖业尾水排放工作中,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使养殖尾水处理设施不断重复改造、建设,已形成的养殖尾水治理模式难以广泛复制推广,阻碍了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2019年6月,海南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要求》(DB46/T 475-2019)开始实施,使海南省水产养殖、生态环境等监管部门有标可依,有效开展监管工作和执法工作,促进区域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该标准由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等单位起草,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立项、审核、发布,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归口管理,目前已实施两年有余。
作为地方标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要求》在行业标准《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和《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的技术要求上,结合海南省水产养殖实际,对淡水养殖、海水养殖的尾水排放分别提出了技术要求,明确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前的处理要求、淡水养殖尾水排放分级要求、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分级要求、尾水标准值、测定方法等内容。其中,悬浮物的排放限值均严于行业标准。该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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