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7-05 12:50 浏览次数:
根据鲁指办发[2020]114号文件“八不行为”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现对
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加大日常巡查、案件查处和曝光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不主动报备、不配合集中监管、不进入集中监管专仓检测消毒、不使用山东冷链系统、不索证索票、不分区存储方法、不亮码销售,以及不执行省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其他行为等行为的,一律停业整顿,公开曝光,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致使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