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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

发布日期:2024-06-01 19:59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水产养殖面积,提升渔业发展质量的有关部署以及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开展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以下称“国家级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引领带动作用,加快推进全省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我厅决定按照《黑龙江省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省实施细则》)要求,启动2022年国家级示范区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高标准创建一批绿色发展理念突出、基础设施和健康养殖模式完善、养殖管理规范、能够引导和带动地方全面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的国家级示范区,进一步提升水产养殖业整体发展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水产品和优美水域生态环境的需求。2022年,我省国家级示范区创建数量不超过6个,其中,以县人民政府为主体国家级示范区创建数量不超过4个。

  (一)动员与申请(2022年3月~5月)。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实施细则》中《国家级示范区基本条件》,评估以县级为主体开展国家级示范区创建活动的可行性,并根据可行性评估结果,提出申请;动员和组织本行政区内(包括农垦、森工、监狱等)符合条件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积极开展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申请材料包括《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申请表》(见附件1)、创建示范工作方案、其他证明材料等。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地)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及市(地)人民政府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备案。

  (二)指导与服务(2022年6月~9月)。自6月1日起,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牵头组织前述上报《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申请表》的县(市、区)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依据农业农村部《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2021年版)》(以下简称《考核验收标准》,见附件2- 6),开展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的指导服务。指导相关水产养殖生产经营单位和水产养殖重点县(市、区)积极改善生产条件,提高装备水平,创新经营机制,增强产业发展活力,健全行业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加快提升创建示范水平,尽早达到国家级示范区标准。

  (三)申请验收(2022年9月)。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主体通过实施创建示范,符合农业农村部《考核验收标准》要求,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地)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及市(地)人民政府同意后,于9月30日前向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材料(纸质和电子文本)包括:

  1.验收申请书(包括创建示范主体简介,创建示范工作开展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及相关影像材料等);

  (四)考核验收与上报(2022年10月)。省厅渔业渔政管理局依据农业农村部《考核验收标准》,组织7人以上的考核验收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合格经省农业农村厅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于10月31日前按要求择优上报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一)加强领导,强化指导服务。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示范创建工作取得实效。要强化对创建示范工作的指导服务和过程监督,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依法开展创建和申报工作。

  (二)加大扶持,大力宣传引导。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支渔惠渔政策资金,优先支持国家级示范区创建工作。鼓励涉渔转移支付等资金向国家级示范区创建单位倾斜。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媒介,大力宣传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成效,树立一批绿色发展典范,提高水产健康养殖示范的公众关注度和社会影响力。

  (三)强化督导、及时总结提升。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实施细则》要求,强化已命名的国家级示范区督导,并规范开展新国家级示范区创建工作。我厅将强化督导检查工作力度,严格按照《省实施细则》规定,适时对国家级示范区开展年度考核和督导检查。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本辖区示范创建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并及时向我厅或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反馈。

  附件2.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2021年版,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池塘养殖类).doc

  附件3.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2021年版,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淡水大水面生态渔业和浅海滩涂养殖类).doc

  附件4.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2021年版,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稻渔综合种养类).doc

  附件5.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2021年版,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工厂化养殖类).doc

  附件6.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2021年版,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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