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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养殖标准《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全面实

发布日期:2023-11-01 15:19 浏览次数:

  为提升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水平、强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池塘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2021年6月江苏省发布了《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

  该《标准》是全国第二个池塘养殖尾水排放强制性标准,对养殖尾水排放不符合标准规定限值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养殖水面100亩以上的连片池塘;单个养殖主体水面大于50亩的池塘;工厂化等其他封闭式养殖水体。

  此标准于2021年6月3日正式发布;新(改、扩)建的池塘养殖尾水排放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现有池塘养殖尾水排放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排放养殖尾水,执行标准中的“特别排放限值”一级限值要求;其他淡水一般水域排放养殖尾水,执行标准中的“淡水受纳水域养殖尾水排放限值”二级限值要求。

  注: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为《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其他淡水一般水域为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

  养殖尾水水质监测样品的采样点设在养殖体系排放到外界公共水域的排口处;如果有多处排口,应分别设置采样点。采样监测结果作为池塘尾水排放是否达标的判定依据,采用单项判定法,当监测项目中有单项指标超标,即判定为不符合排放标准。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实施,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监督实施。

  养殖尾水的排放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有可能会受到处罚。

  《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利用池塘等进行水产养殖的,养殖尾水应当达标排放。养殖尾水排放地方标准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

  《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殖尾水的排放不符合有关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采取生态健康养殖方式:调优养殖品种结构,合理控制养殖密度,科学合理地向养殖池塘中投放饵料,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总量。

  二、开展池塘生态化改造:建设一定比例的尾水净化区,配套相关尾水处理设施设备,促进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

  三、落实长效管理:对生态净化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长期有效运行,养殖尾水稳定达标排放。

  提醒:请全区各养殖主体高度重视,对照《标准》中要求,采取合理有效措施,确保养殖尾水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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