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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养殖标准池塘养殖尾水排放强制性标准6月起

发布日期:2024-03-22 12:59 浏览次数:

  为发展水产健康养殖,加快推进池塘生态化改造,确保尾水达标排放,2021年6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发布《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该《标准》是继湖南省后全国第二个池塘养殖尾水排放强制性标准,自2023年6月1日起全面执行。

  养殖水面100亩以上连片池塘;单个养殖主体水面大于50亩的池塘;工厂化等其他封闭式养殖水体。

  对养殖尾水排放不符合标准规定限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标准》的实施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监督实施。

  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1号)要求,我市属于三级保护区,执行《标准》“淡水受纳水域养殖尾水排放限值”二级限值要求。向兼作农田灌溉的水域排放养殖尾水的,尾水盐度应不大于1。

  在养殖体系排放到外界公共水域的排口处设置采样点;如果有多处排口,应分别设置采样点。采样监测结果作为池塘尾水排放是否达标的判定依据。

  改进养殖方式,采用稻渔养殖、鱼菜共生等生态健康型养殖方法。科学合理地向养殖池塘中投放饵料,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总量。

  对养殖池塘进行生态化改造,建设一定比例的尾水净化区及配套相关尾水处理设施等,促进养殖尾水循环利用和达标排放。

  对生态净化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长期有效运行,养殖尾水稳定达标排放。

  养殖尾水要净化,循环利用最是好。不达标准向外排,最高处罚五万块。保护水域好生态,绿水青山产业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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