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11-30 23:57 浏览次数:
《就业创业证》的前身是《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态、记录就业和失业登记信息、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合法凭证。劳动者在跨部门申请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或跨地区要求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时,需要出示《就业创业证》。
1.就业登记: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通过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劳动者。
2.失业登记: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并且在城镇常住的城乡劳动者(包括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内)。
《就业创业证》记载了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状态、就业援助认定情况等信息,可作为享受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税收优惠等政策的有效凭证。
1.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就业登记表》,凭以下材料,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可申领《就业创业证》。
2.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在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凭以下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登记表》,办理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在户籍地就业的本省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办理;不在户籍地就业的城镇常住人员,须提交其在城镇常住地的居住证明复印件。
2.失业人员凭以下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登记表》,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在户籍地失业的本省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办理;不在户籍地失业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城镇常住地办理。
(5)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登记;
(6)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登记;
线上申领电子《就业创业证》,可上传相应材料先行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办理过程中可直接选择申领就业创业证电子证照,也可在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成功后,单独选择“就业创业证申领”进行申请。
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右侧“办件查询”,输入“申报号”和“查询密码”查询办理进度。
《就业创业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
劳动者可凭《就业创业证》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服务(如: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职业培训等)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如:公益性岗位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税收优惠、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培训等)。
3.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处于无业状态下的人员。相关说明
申领《就业创业证》应先行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的发放与管理:
(一)《就业创业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免费核发。
(二)《就业创业证》采用实名制,期间更换、补发《就业创业证》时,证号不得变更,不得转借、转让、涂改,否则视作无效。
(三)遗失、损毁《就业创业证》的,应及时向发证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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