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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黑心!三明4家饮食店老板因为在食物中加了这

发布日期:2024-03-15 14:39 浏览次数:

  2018年8月中旬起,被告人杨某荣在清流县龙津镇农贸市场摆摊贩卖猪肉丸等食品,为了增加猪肉丸的口感,杨某荣在制作猪肉丸的过程中掺入硼砂。2018年11月29日,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杨某荣经营的摊位上的猪肉丸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三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测,该抽检样品中非食用物质硼酸的含量为2.17×10³mg/kg,检测结果不符合食品不得添加硼酸的标准要求。该摊位主要由杨某荣经营,购买、添加硼砂及制作猪肉丸均由杨某荣完成。同年12月4日,杨某荣被清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书面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9年3月2日起,被告人黄某秀在清流县嵩溪镇农贸市场摆摊贩卖米冻时,为了增加所售米冻的口感,在制作米冻过程中添加硼砂。同年3月4日,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清流县嵩溪镇农贸市场对黄某秀摊位上的米冻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三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测,该抽检样品中硼酸含量为926mg/kg,检测结果不符合食品不得添加硼酸的标准要求。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黄某秀被清流县公安局嵩溪派出所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8年8月起,被告人廖某秀在清流县嵩溪镇农贸市场贩卖米冻。为了口感更好,廖某秀将硼砂掺入米冻中。2019年3月4日,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廖某秀贩卖的米冻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三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测,该样品中硼酸含量为195mg/kg。案发后,廖某秀经民警通知自动到清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9年4月上旬,被告人李某兴听说面食加点硼砂口感更好后,便在药店买了硼砂。之后,每天在家制作扁肉皮时,李某兴都在和面的水中加点硼砂,做好扁肉皮后拿给其妻子罗某在清流县嵩口镇农贸市场售卖。同年4月29日,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清流县嵩口镇农贸市场对罗某销售的扁肉皮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三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测,该样品硼酸含量为412 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李某兴经清流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清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荣、黄某秀、李某兴、廖某秀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硼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杨某荣经书面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被告人黄某秀、李某兴、廖某秀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直接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从轻处罚及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清流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硼砂含量等,一审判决:

  被告人杨某荣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黄某秀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李某兴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廖某秀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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