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3-08 12:52 浏览次数:
当事人生产销售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标准要求的炭烤鱿鱼丝12箱,涉案货值3360元,违法所得6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将罚没款通过以下缴费方式缴到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1.微信、支付宝扫码登入征缴平台缴费方式;2.山东政务服务网、山东省财政厅网站登入征缴平台缴费方式;3.银行柜台办理缴费方式(烟台市非税收缴纳指定银行各网点);4.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缴费方式。
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列表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录入和审核,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市场监管部门书面申请更正。
二、本专栏内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列表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专栏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专栏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允许,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本栏目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
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市场管部门依法定程序撤回在本网站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列表信息的,其余网站有义务免费及时